
通讯员 石双全 杨哲
随着汽车的普及,行车安全与人民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家庭幸福的重要因素。然而,有一种容易被忽视却又极具杀伤力的安全隐患 ——“病驾”悄然潜伏在我们身边,威胁着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市连续发生多起因驾驶人突发疾病引发的交通事故,长沙交警通过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交通事故,来揭开 “病驾” 的可怕面目。
2023 年 4 月 3 日下午 2时26许,网约车驾驶人赵某某(男,43岁)驾驶湘 A6***2 新能源小轿车沿湘江路由南往北行驶,车辆在湘江路湘雅路口等红灯时,赵某某突发癫痫,导致车辆失控与一台同向行驶的小轿车相撞,然后又与一台路边停放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网约车上的乘客告诉民警,等红灯时他还在与驾驶员聊天,突然看到他身体不停抽搐,车辆就失控冲了出去。
2024 年 9 月 4 日 11 时 46 分许,周某(女,59岁)驾驶湘 AJ8**X 号白色小型轿车在湘江营盘路隧道内由东往西行驶,行车途中周某突发疾病昏迷,导致车辆失控,先与一台同向行驶的小轿车相撞,紧接着车辆猛烈加速撞向隧道壁。事故造成周某受伤、隧道设施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2025年3月3日13时左右,殷某(男,63岁)驾驶车牌为湘A7****的白色宝马小轿车在雨花区梓园路调头时,由于突发心脏病,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行道树。虽经全力救治,殷某还是因抢救无效离世。
可见,“病驾” 就像潜伏的 “定时炸弹”,能让驾驶人在瞬间失去操控能力,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那么,对于“病驾”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经取得驾驶证,但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具有上述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在处理驾驶人突发疾病引起的交通事故时,会对驾驶人的患病情况进行调查。如果驾驶人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只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驾驶人明知自己患有禁止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而故意隐瞒,或者被确诊后没有申请注销驾驶证继续驾车上路,一旦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面临十分严重的法律后果。
那么,如何避免“病驾”带来的安全风险呢?首先,明知自己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故意隐瞒或采取欺骗手段考取驾驶证。当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并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其次,驾驶人要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感觉身体不适应当及早就医,切勿带病开车。服药期间,应充分了解药物的不良反应,如果服用了可能导致嗜睡、眩晕、视力模糊、低血糖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时,不要驾驶车辆。另外,一些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未按时服药也可能引起身体不适。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应当立即将车辆靠边停下,同时开启危险警示灯,然后拨打求助电话,寻求交警和医疗部门的帮助。
长沙交警提示:健康是安全驾驶的基础,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珍爱生命,远离“病驾”;驾驶人在启动车辆前,请留意自己的健康情况,确保处于良好的驾驶状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服用影响行车安全的药物时,千万不要冒险驾车。
(编辑: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