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屈省
3月5日16时09分许,长沙芙蓉交警九中队接分控中心派警称,在东二环远大路立交桥中层发生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巡逻交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达到现场后,民警发现后车(湘AD****)驾驶人王某(男,40岁)脸色通红,身上有浓浓的酒味,涉嫌酒后驾车。民警将王某带回中队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由于涉嫌醉酒驾驶肇事,九中队将事故移交大队122中队处理,民警将王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
经询问了解到,王某是三湘市场的经营户,当天中午他和几个朋友在门店附近的饭店吃饭,期间喝了几两白酒。饭后在他回门店睡午觉休息,醒来后接到朋友电话,得知一个朋友家老人过世,便相约前去慰问。王某虽然知道喝了酒不能开车,但感觉已经间隔了几个小时,酒也醒了差不多了,就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谁知出门不到一公里,就因为判断失误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悔恨。
经芙蓉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王某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王某血液检测结果达到醉驾标准,他将为自己的一时侥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由于是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依据相关免责条款予以拒赔,王某将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
酒驾醉驾危害极大,酒精的麻痹作用会导致驾驶人反应迟钝、判断失误,无法正常操控车辆,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长沙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亲友欢聚时刻,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发现家人或同桌人员有酒驾行为,应该及时劝阻。
(编辑: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