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肖倩 通讯员 吴湘春 肖文斌
谷某朝万万没有想到,其因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致人重伤,不仅要进行民事赔偿,还将受到刑事追责。
2020年3月19日14时53分,衡东县石湾镇驾驶员谷某朝驾驶湘BA5XX7重型货车(该车超载58.8%,属严重超载)在衡山县开云镇金龙村(即107国道1833KM)一交叉路口与曹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曹某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曹某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衡山县交警大队通过现场勘测、调查、车辆鉴定后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谷某朝因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4月24日经衡山县公安局审核批准谷某朝因交通肇事被刑事立案。谷某朝除进行民事赔偿外,还将受到刑事追责。
今年是全省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年,超限超载是“顽瘴痼疾”重点整治之一,导致“9.22”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货车严重超载。4月7日,省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大超限超载3次以上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查处力度的交办通知》,要求各地严厉查处超载超限车辆。衡山县严格落实上级有关精神,加大治超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了约谈,对管辖范围的车辆吊销了营运证,人员取消了从业资格证,严格落实“一超四究”制度,确保道路安全!

超限超载不仅仅是罚款、扣分,当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严重后果时,等待的将会是吊销营运证和从业资质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衡山交警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超限超载!
(编辑:hnzs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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