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彭众贤、田振江
2020年6月4日15时许,湘西保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毛沟中队民警李军、刘禹在该县清水坪镇进行路检路查,发现一辆牌号为湘U405**的中型专用校车正在接送学生,执勤民警例行对其进行了检查,发现校车标牌上的驾驶员与实际驾驶员不相符,经民警调查得知,该车是龙山县里耶镇某幼儿园的校车,从龙山县里耶镇到保靖县清水坪镇接送学生,当时车上载有4、5个幼儿学生,驾驶员余某富持A1证(实习期)且本人不具备驾驶校车的资质,并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因幼儿园校车专职司机请假,便临时顶班驾驶该校车被交警现场查获。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将面临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驾驶证扣12分;该幼儿园法人代表违反了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将面临扣留该校车和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hnzs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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