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肖倩 通讯员 肖文斌
7月10日上午,在107国道衡山县长江镇石子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处理民警达到后,发现事故现场触目惊心:一辆小型客车的车头被前车所运载的商品车大梁刺穿。经现场勘察、调查,驾驶员刘某康驾驶浙G9XX73小型客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大货车跟车过近,遇紧急情况时避让不及,致使小型客车追尾前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刘某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衡山交警提示:驾驶车辆要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编辑:hnzs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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