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杨哲
7月30日,长沙公安交警岳麓大队配合岳麓区人民法院将11名危险驾驶犯罪人员集中移送至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进行收押。这是长沙交警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人员一次集中打击处理行动,有力地震慑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此次被拘役的11名犯罪人员均为男性,年龄处于27岁至54岁之间,实施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发生于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11月25日时间段。民警在路面检查时,通过呼气检测发现驾驶人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将嫌疑人带到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血液监测达到醉驾标准后,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经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这11名危险驾驶犯罪人员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至10000元。这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中,血液酒精浓度值最低为83mg/100ml,最高为291.8mg/100ml。11名犯罪人员中,彭某某体内血液酒精浓度值最高,达到291.8mg/100ml;汤某某体内血液酒精浓度值第二,为221mg/100ml,均远高于80mg/100ml的危险驾驶刑事立案标准。
2019年11月25日,彭某某驾驶湘AW6F**小型普通客车沿梅溪湖路由东向西行至绿方中心地段时,恰遇曾某某将车牌号为湘A916**小型轿车头西尾东停放在事发地,彭某某所驾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车牌为湘A916**小型轿车停放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彭某某被交警带至医院抽血检验,后经检验鉴定,结果为:他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1.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
2019年9月20日,汤某某驾驶湘A5B0**小型汽车沿西二环阳光100路段行驶时,被岳麓交警大队机动中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7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确定汤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导致驾驶人的反应判断能力明显下降,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法律规定,酒驾、醉驾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驾驶人自觉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共同维护文明、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编辑:hnzs2020)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