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舒莎
“在路边捡到贵重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没错,但捡了不还,就构成了侵占罪,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在民警的劝说下,侯先生将捡到的金器交还给了叶先生。4月4日,沅陵县公安局凉水井派出所为失主叶先生找回了遗失的金器。
当日13时20分,凉水井派出所接到叶先生报警称,其小车停靠在集镇的路边时,车内一根黄金项链和一对黄金耳钉被盗。接到报警后,民警当即赶到现场展开勘查,发现车身并未有撬动过的痕迹。通过摸排走访,得知金器是在叶先生的妻子下车时不慎遗失后,被另一位回乡祭祖的侯先生捡到。随后,民警联系上了捡到失物的侯先生。起初,侯先生拒不承认捡到金器。民警见他油盐不进,便告诉他拾金而昧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侯先生这才将这些金器完璧归“叶”。
民警提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hnzs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