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邓建群
“反恐怖主义与我们个人也有关系吗?”
“有,而且非常密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为提高全民反恐意识,掌握防范技能,识别可疑行为,远离暴恐危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六周年来临之际,12月28日上午,长沙铁路公安处新化站派出所在新化站站前广场、售票厅、候车室等场所、部位以发放资料、警民互动等形式向群众及过往旅客宣讲法律条文,同时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如果知道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而不报告,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的第八十二条有明确规定: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那就构成了犯罪,那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日,民警在现场细心解答群众及过往旅客提出的问题时,还向群众及过往旅客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宣传册、一图看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基本知识小画册以及《公民预防恐怖活动手册》等宣传资料共计1000余份。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