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秉宸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发布2021年第1号公告: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实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与湖南省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负责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设立监察执法一、二、三、四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撤销原娄底、郴州、衡阳、常德、湘潭监察分局;其中监察执法一处负责娄底市、邵阳市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监察执法二处负责郴州市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监察执法三处负责衡阳市、永州市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监察执法四处负责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及益阳市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负责湖南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并负责常德市、张家界市、怀化市及湘西自治州矿山安全监察具体工作。
此次机构改革后,原“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监察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衡阳监察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常德监察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湘潭监察分局”机构名称不再使用,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等继续有效;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证明、行政许可效力不变。同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调整为: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报告;湖南省各市(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报告。
(编辑:杨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