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李 江 曾奕翔 刘小芳 陈建军
2023年4月6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信访值班室接群众来电,反映“**食品有限公司今天晚上在排污水”。接报后,祁东分局执法人员、监测人员迅速响应,连夜前往现场进行核查。经查,群众举报属实。
现场检查发现,涉事企业正在进行生产,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其调节池控制器、发生装置搅拌器和计量泵损坏。执法人员立即对其总排污口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检测项目化学需氧量132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12.22倍,存在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至外环境问题。
执法人员连夜对企业进行现场勘查
祁东分局立即对企业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并迅速对损坏的设施进行维修更换,明确专人负责设备运维,并及时处置突发问题。目前,企业正在持续整改中,待复产后,祁东分局将对企业生产废水排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监测人员对企业总排污口取样监测
由于该企业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祁东分局于4月8日依法对该案件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结合该企业于2022年9月7日已存在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以及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况,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祁东分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依法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整,并分别于4月20日、5月5日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通过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迅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该案例的查处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了信访投诉“金矿”、“富矿”作用,将信访投诉作为精准发现和查找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信息来源,让人民群众充当“千里眼”“顺风耳”,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同盟军”。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对该案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起到了查处一例、教育一群、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责任担当,助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的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
(编辑: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