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屈金生 彭澎
10月24日16时40分许,322国道祁东县东城国际地段时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祁东交警迅速出警,快速抓获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
接到报警后,祁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长贺新民带领民警唐五一、刘常军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经了解,该事故发生时间为10月24日16时40分许,肇事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后,直接驾车逃离了现场,造成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处理中队民警逐级将情况向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副大队长胡建军、负责大队全盘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汇报。
警情就是命令!祁东公安交警迅速成立专案组,召开了案件侦破会,迅速将此案立案调查。事故现场证据极其薄弱,办案民警积极走访事故现场群众,调用周边治安、交警视频监控,进行逐一排查、细致分析,锁定了肇事车辆,并顺藤摸瓜,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和身份信息。10月25日上午9时30分,离事故发生17个小时,办案民警就成功将肇事逃逸嫌疑人抓获。
经查实,10月24日16时40分许,谭某(男,59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唐某(男,62岁)沿祁东县洪桥街道县正东路农业银行由西往东行驶至322国道祁东县东城国际地段时,遇行人刘某(女,53岁)沿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横过道路,因谭某驾驶机动车未避让行人,致使摩托车撞到行人刘某,造成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谭某、唐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嫌疑人谭某驾车载唐某逃离事故现场。目前,此案正在依法办理之中,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社会效果良好!
交警提醒:
天网恢恢,唐某终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希望广大司机能引以为戒。交通肇事逃逸是严重违法行为,会使被害者得不到及时救助,加重伤情,甚至因此死亡!
法律链接:
1、逃逸不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扣12分,行政拘留15日以下的处罚。
2、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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