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陈玫 田梅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总有少数司机不以为然,酒后开车,以身试法,终难逃法网。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酒驾醉驾毒驾”整治行动开展以来,严格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全域文明创建“四大行动”工作要求,通过“白加黑”不间断巡查方式,严厉整治酒驾、醉驾、毒驾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目前,大队梳理了近期查处的部分酒驾案列进行曝光,警示广大驾驶员抵制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创建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道路环境。
罪不可恕 无证酒驾“二进宫”
2021年10月22日21时许,邵某(27岁,保靖人)驾驶号牌为湘APW***小轿车在吉首市芙蓉岗路口被一中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查,邵某未取得机动车登记证,涉嫌无证驾车,后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53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
经查,邵某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无证酒驾,早在2020年4月就曾因无证酒驾被高速交警查获过,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99条之规定,依法对邵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其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处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时,邵某2年内被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资格。
都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酒驾被交警查处过的驾驶人,通常都会痛定思痛,认真掂量违法付出的代价,可邵某并未汲取教训,仍然心怀侥幸酒驾上路,触碰法律底线,终受到了严惩!
下面,继续曝光酒驾违法案例
2021年11月05日21时许,梁某飞驾驶号牌为湘UCZ***小型轿车,行驶至吉首市黄莲洞隧道口路段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一中队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梁某飞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7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之规定,依法对梁某飞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021年11月05日23时许,李某燕驾驶号牌为湘UQ9***小型轿车行驶至西一环乾州汽车总站外路段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二中队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李某燕的酒精检测结果为47.4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之规定,对李某燕处予罚款1500元,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021年11月05日23时许,石某兵驾驶号牌为湘UEL***小型轿车行驶至西一环乾州汽车总站外路段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二中队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石某兵的酒精检测结果为79.7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之规定,对石某兵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吉首交警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极大。酒后驾车一旦被查处,交警系统会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不管两次酒驾被查处的间隔时间是多少,只要被查出二次酒驾,当事人都要面临拘留、吊销驾驶证和罚款的处罚。
(编辑:贺德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