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刘瀚中
2021年11月24日,一挂靠澧县西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湘J7***6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津市省道S224新洲镇黄林堰村五组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事故发生后,各部门迅速响应,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新洲镇人民政府对肇事车辆所挂靠公司澧县西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2021年11月24日晚,戴某军驾驶湘J7***6号(牵引湘J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省道22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24线(下行)由北向南行驶至72公里+400米新洲镇黄林堰村五组路段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梁某兰撞倒,造成梁某兰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现场、调阅监控、技术鉴定、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核实了人员伤亡情况,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和经过,分清了事故责任,认定了事故性质,对事故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工作建议。
津市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11·24”交通事故湘7***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戴某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是由于戴某军夜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观察路面状况不够,未及时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戴某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会车时因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无法正确判明前方情况时,应当降低车速安全行驶。”及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于2021年12月31日对犯罪嫌疑人戴某军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立案,2022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调查组前往澧县西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责情况进行了深度调查。调查发现澧县西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应急救援预案、隐患排查等诸多方面安全管理漏洞。澧县西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调查组建议澧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调查组依据调查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建议澧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澧县西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路好车好安全最好,慢行快行平安就行”,企业和驾驶人都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驾驶,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编辑: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