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罗爱君 凌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但由于相关警种部门数据共享渠道不畅,导致了部分精神病人违规持有驾驶证的实际情况。
为从源头上遏制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违法驾驶机动车,切实消除交通安全潜在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严格按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核查、注销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持有驾驶证情况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积极联合治安、各辖区派出所等相关警种,与社区、村委会密切沟通,主动上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驾驶人开展排查摸底。
5月25日,根据已经掌握的数十名肇事肇祸精神病驾驶人的实际情况,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率车管所,与辖区派出所共同深入走访了其中4户家庭。走访过程中,交警与精神病驾驶人的监护人进行了见面谈话,为他们解读了相关法律法条,传达了相关文件精神,并递交了《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业务通知书》。同时,交警还嘱咐监护人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警民携手,合力消除潜在安全隐患。经过交警细致耐心的工作,4户监护人均主动配合,将肇事肇祸精神病驾驶人的驾驶证交予交警部门,并表示将尽快到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
(编辑: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