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丁再根 通讯员 赵子军 邓敏
10月20日16时许,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八中队民警开展国家“十四五”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实施项目——韶山灌区楠竹长虹渡槽爆破工程警戒工作时,发现一台牌号为湘CCA**9的小型普通客车里面坐了几名儿童,交警立即责令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经初步核查,该车没有任何校车手续,属于典型的“黑校车”。民警当即对驾驶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妥善转运了车内4名石潭镇某小学的学生。交警依法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暂扣车辆,李某因违法使用“黑校车”接送儿童,被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2万元罚款。
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醒: 孩子承载着每一个家庭的未来,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孩子平安出行,千万不要让孩子乘坐超员车、“黑校车”,发现学校、校车企业使用此类车辆接送学生,要果断向公安交管、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学校、校车企业更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校车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校车车辆资质,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监管教育,杜绝超员载人、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超员载客有明确处罚规定。同时,为了严防群死群伤事故,震慑涉校车辆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员载客,应当以按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也同样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编辑: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