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聂大翔
心存侥幸肇事逃逸,难逃法网终被抓获。近日,渌口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室,昼夜作战、攻坚克难,一举破获2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庄严承诺,有力地打击了交通肇事逃逸者的侥幸心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
2024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渌口区交警大队事故室接指挥中心报警称:在渌口区梅苑路与和城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车辆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
接警后,事故室民警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工作,锁定肇事嫌疑车辆。随后,民警通过技术手段获得了该肇事嫌疑人联系方式。不久后,刘女士便来到渌口区交警大队陈述了其驾车发生事故的经过。在询问中细心的民警发现,刘女士陈述的事故经过及相关行经路线与调查的实际情况不符。在有力的证据面前,最终,刘女士承认了事发时驾驶员为刘某,因担心刘某被追究责任而“顶包”。次日17时许,刘某来到交警大队投案,供述了其驾车撞人后逃逸的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024年5月31日23时30分许,渌口大队事故室接警:在渌口区伏波大道,发生一起电动车被追尾的事故,肇事车辆逃逸,车辆情况不详,车上两名伤者已送医救治。
警情就是命令!渌口区交警大队事故室接警后,值班民辅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和实地走访调查,第一时间围绕案情展开细致分析研判,民警迅速确定了肇事嫌疑车辆的品牌,然后通过排查,最终确定一台湘A牌照的长城牌黑色小型轿车有重大嫌疑。
民警继续深入调查,6月1日上午10时许,在辖区内某酒店地下停车场发现该嫌疑车,该车前右侧碰撞受损痕迹明显。迫于压力,肇事嫌疑人李某于6月1日12时许来到渌口区交警大队投案,对其驾车肇事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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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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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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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编辑: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