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胡红章 邹斯怡
2024年6月7日20时52分,左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湘潭县玉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易俗河镇卫生院前人行横道路段时,碰撞正经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唐某某,造成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左某某驾驶机动车严重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通过设置(无信号灯控制)人行横道的路段不仅未提前减速行驶,而且在对人行横道上行人通行情况疏于观察进而不能正确判明的情形下贸然通过人行横道,以致遇正常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未采取任何措施避让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当事人左某某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有关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左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
湘潭公安交警呼吁每位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让人 人快走”,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来维护这座城市的安全、文明与和谐!
(编辑: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