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胡红章 邹斯怡
2024年6月22日16时,胡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湘潭县烈雁荆河河堤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经湘潭县杨嘉桥镇金河村摸桥组路口时,与沿S325省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由安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小车内乘客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胡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设有停车让行标志的路口未停车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胡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湘潭交警提醒:“抢”出祸端,“让”出平安。车辆行经路口时,应提前减速,观察路面情况,确认安全后再通行,同时树立“正确让行”的理念。
(编辑: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