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马辉
5月11日12时56分,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省道311由南向北行驶至同德村骏马超市门口时,适遇邓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停放在该处,由于刘某驾驶非机动车注意观察力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均受损,刘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幸的是刘某正确佩戴了安全头盔,有效保护了头部,从而保住了性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刘某的行为是形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邓某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负该事故责任。
(编辑:李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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