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彭青兰
3月28日,双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法办理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1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刘某在洪山殿镇经营一家超市,于2018年办理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在2020年到期后,其未再重新办理,继续从他处购进烟花爆竹售卖,从中获利,涉案金额达7万余元。
目前,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自“雷霆2023”行动开展以来,双峰县公安局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查获涉烟花爆竹案件11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人,行政处罚5人,处罚单位4家,收缴烟花爆竹5000余件。
民警普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