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刘建铭
近日,双峰县网信办和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开展网站专项整治联合行动中发现,辖区杨某开办了一个电商网站,网站域名3716***.net被篡改植入木马程序,点击后跳转至一个涉嫌赌博推广的网页。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给予警告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整改。
随着网络服务的应用和普及,网络运营者占据大量社会资源也应承担相应义务,《网络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网络运行安全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义务、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义务内容就是为了有效预防各类网络安全案事件的发生。网站无论大小,作为网站运营商,在网站日常运营的过程中,应主动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和篡改。如发现被窃取、篡改的情况,应及时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修复,以免出现更严重的负面影响。
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2017年实施)》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