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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殿派出所:查获2起涉烟花爆竹案件,抓获2人

2023-12-27 13:07:34 来源:人民交通 字体:

通讯员:刘超群

年终岁尾,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为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双峰县公安局洪山殿派出所加强烟花爆竹严管严控力度,对违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面筑牢安全防线。

案例一

12月14日,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洪山殿镇永红村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到达后,民警发现一名男子正从一辆越野车后尾箱中往外搬运烟花,立即上前将该名男子申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询问,申某如实交代了其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使用私家车从外地装载烟花爆竹运送到洪山殿镇的违法行为,经民警清点,申某运输的各类烟花爆竹共28箱。

目前,申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

12月17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王某某驾驶的货车上有烟花爆竹,遂对其进行调查。

经查,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运输烟花爆竹,准备送到太平寺进行售卖牟利。经民警现场清点,王某驾驶车辆装载的烟花爆竹共20余箱。

目前,王某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民警普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编辑:李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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