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谢志军、潘浩
2024年3月20日,身患重疾的梁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洞口县公安局依法投送监狱服刑,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严明,也告诫那些以身试法之人:病残不是逃避刑罚的“护身符”,切忌拿社会的同情作为犯罪的“架梁梯”。
现年55岁的梁某某2018年9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其双下肢肌肉萎缩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
洞口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2020年3月以来,梁某某在监外执行期间仍有重大涉毒犯罪嫌疑,经多方调查取证,固定了梁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的相关证据,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考虑到梁某某因未被关押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形,县公安局将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围绕逮捕、羁押、起诉、审判、投监等法律事项召开联席会,就梁某某贩卖毒品案中无法正常羁押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汇聚社会共治合力,决定对梁某某依法予以羁押。
最终,梁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原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洞口公安郑重提醒: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县公安机关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将持续深入开展“清源断流”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所有涉毒违法犯罪零容忍,大力开展毒品问题综合治理,严防严堵毒品向我县渗透,严防严打制贩毒活动,严防严打毒品贩销网络,严防严治新型毒品问题,严查严管毒品滥用问题,全面深化禁毒宣传教育。
洞口公安正告毒品犯罪分子,天网恢恢,利剑高悬,不收手必受惩罚!
(编辑: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