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肖瑞文 王凯
近日,双峰县公安局沙塘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
今年3月,沙塘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经深入调查、摸排走访,民警初步认定刘某梁具有作案嫌疑。
3月30日,办案民警前往刘某梁家中进行调查。在刘某梁家中,民警发现各类捕兽夹及户外捕猎报警器若干,还“捕捉”到空气中有一股野生动物的膻腥味。根据丰富的办案经验,民警断定刘某梁家中很可能有刚捕获的野生动物。果不其然,在一杂物间里,民警找到了一只“麂子”死体。
经审讯,嫌疑人刘某梁对其使用捕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其于2023年年底开始,在其住宅周围的山林中放置捕猎夹猎捕野生动物。2024年3月21日,刘某梁通过放置捕猎夹捕获“麂子”一只。3月30日凌晨,其在附近山林捕获到另一只“麂子”,还没来得及处理就被办案民警当场查获。
目前,刘某梁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编辑: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