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李泉丽
为深入推进“平安护航”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持续巩固夏季行动整治成效,全力护航道路秩序安全稳定,9月25日,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洪山中队查获一起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最终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唐某实施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以及超载等违法行为处以15日拘留、罚款6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当天,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洪山中队在泉溪镇泉长村路段设卡路查,12时15分许,一辆牌号为湘DC***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因超载被拦停检查,在对货车超载卸货时,民警发现驾驶员唐某身上散发着酒气,于是立即对唐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值含量为3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营运车辆。据唐某交代,其于9月24日晚上22时左右在衡东家里喝了约4两自酿米酒,9月25日早上8时许就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到衡东吴集镇周田石场装货,9时许从衡东县大浦上高速至衡南县洪山下高速,当行驶到泉溪镇泉长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唐某称驾驶货车运输是自己重要的生活经济来源,面对五年不能取得驾驶证相当于自己砸了自己的“饭碗”,重型半挂牵引车体型庞大,酒后驾驶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真正是懊悔不已。
衡南公安交警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不仅仅是一句宣传语,更是行车安全的重要保障,对于营运车辆驾驶员来说,更是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
(编辑:李凌)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