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胡红章 邹斯怡
2025年12月19日10时许,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理工职院路段人行横道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一男子(成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小型汽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按规定减速让行,与正在横过道路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朱某某)、乘客(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成某某未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径直驾车驶离现场。
交管支队岳塘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派警处置,并迅速开展调查。民警杨阳通过现场勘查,调取周边视频监控及科技手段,迅速锁定肇事嫌疑人及车辆,并依法将成某某传唤到案。

经调查,成某某存在三项严重交通违法:其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其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遇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避让;其三: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
逃逸行为不仅会导致法律责任的加重,还会对受害者造成更大的伤害,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甚至可能导致受害者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依法履行义务,不得弃车逃逸。
湘潭交警在此提醒各位驾驶人:交通安全并非小事,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肇事逃逸者终归受到应有的惩罚。
(编辑:丁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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