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屈省
8月8日上午8时26分,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芙蓉大队九中队民警在人民路东二环路口开展“护安全,清隐患”专项行动时,发现一辆车牌为赣F3**8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按照支队对外籍货车“三见”的管理要求,民警示意该车靠边接受检查。
在对驾驶员黎某(男,52岁)进行证件核查时,民警发现其身上有明显酒气,随即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黎某体内酒精含量高达72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事实。据黎某交代,他于8月7日从江西驾车送货至长沙,当晚在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陪货主吃宵夜时饮用了2杯白酒。尽管隔了一夜,但其体内酒精含量仍远超法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黎某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面临十五日行政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严厉处罚。
芙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人体代谢酒精的速度约为每小时10-15mg。以黎某饮用的200ml左右的白酒为例,其体内的酒精完全代谢通常需要12小时以上。为了安全起见,如果驾驶人不确定体内酒精是否已经完全代谢,建议饮酒后至少间隔24小时再驾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严重危害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更是触犯了法律。特别是营运车辆驾驶员,更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不仅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还会对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驾行为。
(编辑:李凌)